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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

  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力争在2008年年底前实现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目标。已初步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设区市,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尽快达到基金全市统筹;尚未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设区市,要尽快制订市级统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统筹地区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要做到工伤保险业务管理“五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三、基本原则
  (一)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市范围内实行全市统筹,由各设区市负责统一管理、使用,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设区市要按照规定建立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并按时足额上解省级风险储备金。工伤保险费由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二)工伤认定原则上由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各设区市也可根据实际,委托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和时限等规定不变。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三)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由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各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做好日常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各设区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按照规定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的具体经办服务工作,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县(市、区)历年累积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在一定时间内全额上交市工伤保险财政专户。
  (五)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各县(市、区)级政府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第一责任人;劳动保障部门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稽核、工伤医疗等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和宣传工作。各设区市对各县(市、区)的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核算管理,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加上上级下拨的调剂金仍无法满足当年支付的差额部分,由县(市、区)财政垫付,以后分年度从基金中归还。
  (六)工伤保险信息化工作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全省“金保工程”的要求统一规划,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全部纳入各设区市的市级“金保工程”数据中心进行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做到全省工伤保险信息化工作“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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