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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2006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2006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陕安委办发[2006]14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委办,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现将我省2006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市(区)结合实际,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贯彻。

  一、抓住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一是加大对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剧毒溶剂等生产经营企业的监控力度,查处事故隐患,防止泄漏事故。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为平台,抓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对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剧毒溶剂等道路运输实行严格监控,打击超载,防范翻车引起的泄漏事故。二是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反“三违”,即反违章指挥,反违章操作,反违反劳动纪律活动。三季度,对25户重点监控企业组织一次交叉检查。三是督促有关市县政府做好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西安化工厂、府谷化肥厂、城固氮肥厂等企业搬迁方案的制定及其实施工作。

  二、加强许可证审批后的监督检查,确保许可证制度实施效果。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批条件,把住市场准入关。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申请的单位,以及今年3月31日前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和2006年6月30日前经整改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要依法关闭。

  对已取得许可证的企业,要实行动态监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防止安全管理出现滑坡,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暂扣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认真执行新建、改扩建项目的设立审批和安全“三同时”制度,对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和验收即投入生产的项目,要责令停工停产,依法处罚。下力气整治老、旧小氮肥厂和小化工厂。对已经停产多年,又重新拼装设备,未经安全“三同时”审查验收,违法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并提请同级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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