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煤矿资源整合,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活动
各市对纳入资源整合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矿井,必须先关闭,吊销所有证照,停供电、停供火工品。矿井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统一布局、统一规划;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按照建设项目要求履行相关核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配合,加强对煤炭资源的管理,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非法生产活动。
五、严格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制止非法生产
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要加强安全监管。对其他的基建、改扩建和技改矿井,要立即暂停施工,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复核。凡是建设项目未经核准(审批)、未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擅自施工或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以及非法采煤的,要坚决整顿或关闭。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借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之名继续生产,试图逃避停产整顿的,要立即依法关闭。一律暂停核准审批新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六、继续抓好瓦斯集中整治,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突击生产
要继续落实瓦斯整治的各项措施,针对专家“会诊”和瓦斯治理督导组查出的重大隐患,监督煤矿企业限期整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凡未按规定装备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以及年底前未实现集团公司(矿务局)或县域范围内联网的,一律停止生产。发现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追究责任。凡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自然发火严重、受水害威胁,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采掘失调、接续紧张的矿井,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限定产量、限期完成采掘关系调整。
七、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各市要从最近发生的几起特大事故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把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政府相关部门和公检法、纪检监察等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非法生产行为,查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追究相关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