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山西省晋城煤业集团公司寺河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级有关部门、公司:
现将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山西省晋城煤业集团公司寺河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0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吸取这起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做好节后矿井恢复生产的安全保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认真吸取山西省晋城煤业集团公司寺河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血的教训,下大力气搞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煤矿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安全生产必须确保矿井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严防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严防瓦斯超限作业,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企业要每季度定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三、加大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煤矿事故多发地区和高瓦斯矿井的监察执法力度。要抓住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重大隐患的监控治理,在超前预防上下功夫。要采取得力措施,严格按照核定能力组织生产,坚决不允许超能力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监督落实重大隐患的整改,全面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督促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专项资金,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投入。
四、加强节后恢复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煤矿企业节后恢复生产时,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技术措施。各设区市安委会、省煤炭工业局、陕西煤监局、省监狱管理局、陕西煤业集团公司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恢复生产的煤矿企业做好恢复生产前的检查验收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隐患不消除不得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