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指标: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情况。包括是否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列入政府工作目标;是否围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信用乡镇、信用村评价指标体系是否建立和完善。
第七条 评价指标的计算方法
(一)基本指标
1、不良贷款余额占比=[(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贷款余额]×100%(银行系统);或[(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贷款余额]×100%(农信社)。
以下“不良资产余额占比”均按公式1的口径统计。
2、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下降百分点=期末不良贷款余额占比-期初不良贷款余额占比。
3、企业逃废债占不良贷款余额比例=(企业逃废债金额/不良贷款余额)×100%。
4、最近三年新增不良贷款占新增贷款余额的比例=[(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贷款余额]×100%(银行系统);或[(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贷款余额]×100%(农信社)。此公式中的“贷款”均指最近三年的贷款。
5、贷款利息实收率=[(当年实收利息-收回上年累计欠息)/(当年新增表内欠息+当年实收利息-收回上年累计欠息)]
6、A级以上信用企业占比=(当地的A级以上信用企业数/当地的贷款企业总数)×100%。
7、信用乡镇占比=(当地的信用乡镇数/当地乡镇总数)×100%。
8、经济维权案件结案率=(经济维权案件结案数/经济维权案件立案数)×100%。
9、结案案件的执行率=(已执行的经济维权案件结案数/经济维权案件结案总数)×100%。
第1、3、4项分值计算按(100%-实际比例)×权数;第2项分值计算分两种情况,如下降比例为正,此项不得分;如比例为负,则按实际下降百分点计分,得分不超过权数;第5、6、7、8、9项分值计算按实际比例×权数;如果第6、7项尚未开展,该项不得分;信用乡镇可由当地县(市、区)政府参照本办法的评价指标自行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可由企业聘请人民银行认可的有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或主办银行指定的评级机构进行评级,或主办银行内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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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权数 │实际比例 │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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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良贷款余额占比 │2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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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下降百分点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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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业逃废债占不良贷款余额比例 │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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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最近三年新增不良贷款占新增贷款│15 │ │ │
│ │余额的比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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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贷款利息实收率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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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级以上信用企业占比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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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信用乡镇占比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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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经济维权案件结案率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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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结案案件的执行率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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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分 │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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