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关于梅州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量化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6〕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关于《梅州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量化考核评比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
梅州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量化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优化我市金融生态环境,增强我市吸引金融资源尤其是信贷资金的竞争力,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市经济金融协调发展,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2005〕7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梅州市辖内各县(市、区)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考核。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通过考核,全面评价各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情况;
(二)以《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为依据进行考核,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考核办法:由梅州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按照各项评分规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出分值。
第五条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评价指标
(一)基本指标:不良贷款余额占贷款余额比例、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下降百分点、企业逃废债占不良贷款余额比例、最近三年新增不良贷款占新增贷款余额的比例、贷款利息实收率、A级以上信用企业占比、信用乡镇占比、经济维权案件结案率、结案案件的执行率。
(二)动态指标:新增贷款增幅、新增逃废债企业、新增保险诈骗案件、反洗钱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