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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差额补助,具体补差标准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对象家庭实际收入核定。各地要严格按照动态管理、分类施保的要求,根据农村低保对象的不同情况实施保障。
  农村低保资金统一从2007年1月开始发放。今年暂按季度发放,从2008年起实行按月发放。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发放方式,逐步推行社会化发放。有条件的地方,由财政部门纳入“一折通”进行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要将保障资金使用情况按季度汇总后逐级报送省民政厅,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农村低保对象的数量和实际救助水平,于当年11月份提出下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
  七、加强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
  县级农村低保资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级民政部门也要设立相应专账,用于办理资金支付和发放业务。农村低保资金专账除支付保障金外,不得向其他渠道拨付款项,不得提取或列支管理费和工作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专账内的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使用,不得调剂和挪用。
  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力度,足额落实资金,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农村低保工作顺利开展。要适应开展农村低保工作的需要,结合深化农村综合改革,采取整合乡镇行政资源、安置撤并乡镇富余人员等多种办法,扩充基层管理人员,加强基层管理力量,提高基层管理水平,确保农村低保工作的落实。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发挥部门优势,共同做好工作。民政部门作为农村低保工作的牵头和组织实施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农村低保制度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针对农村低保对象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加强管理,规范程序,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保障资金,制定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按时足额发放。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统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农村低保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

云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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