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装单位的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操作人员必须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否则,应立即暂停作业,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充装单位在充装前要认真检查危险化学品槽罐车运输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危险化学品槽罐体有效期内检验证明、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检查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是否悬挂有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志。
(五)充装单位应将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罐体有效期内的检验证明、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装载质量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六)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槽罐运输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杜绝超载、违章装载、违章行驶等不安全行为,努力提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安全意识。
(七)运输单位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槽罐车罐体应定期进行检测检验;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否则,不得从事运输经营。
(八)运输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的车辆状况进行逐车检查,重点检查轮胎磨损、制动系统有效性、罐体安装牢固性;其外表漆色、警示标志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九)运输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槽罐车上配备通讯工具、人员防护和施救设备;在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罐体后部安装告示牌,注明危险化学品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等。
(十)运输易燃易爆和剧毒化学品的槽罐车应当安装符合《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4-2005)规定的安全监控定位系统。对承压类和非承压类罐体都应按照规定由有关部门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各市区应选择有条件的充装单位作为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汽油、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卸载基地。以满足超装、超载等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就近进行卸载。
四、专项整治的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1日--10月30日):充装单位、运输单位按照专项整治的内容自查自纠,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相应表格进行危险化学品充装前的验证、登记、备案和管理。
(二)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各市(区)交通、公安、质监、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和运输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的,要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