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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的通知

  第十二条 有关审批和核准部门应当主动提前介入相应事项的准备工作,指导项目单位开展相关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前期工作的审批、核准环节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有关申请报告及必备材料应同时报送审批和核准部门,以便各部门进行并联办理;对前期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措施,并制定重大投资项目详细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审批、核准事项要求按时备齐3类材料:必备材料、补充材料和追加材料。必备材料是指与办理业务直接相关,缺少时无法履行办理业务的材料,或者项目单位办理相应事项时必须报送的材料;补充材料是指与办理业务间接相关,缺少时基本不影响工作进行的材料,或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报送,但可以在办理过程中进行补充的材料;追加材料是指必备材料和补充材料以外的资料,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应报送,可在办理完成后进行追加的材料。
  第十五条 有关审批和核准部门应对行政审批办理事项及所需材料进行公示,并在项目单位提供必备材料后进行相关审批工作。凡需补充材料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材料,补充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相应办理时限;凡需追加材料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最迟应在相应审批办理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提交给各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各审批和核准部门应当按照新的程序要求,认真核对原有办理程序。原有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与新的流程要求不一致的,各有关部门应从本制度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修改原有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审定后重新公布。需要修改我省相关法规、规章的,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从本制度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建议,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按照立法程序修改相关法规、规章。
  第十七条 有关审批和核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和核准制工作流程审批和核准办理相关事项,具体规定详见附件。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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