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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的通知
(云政发[2007]63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四月十五日

  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投资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全省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提高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确定对我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着显著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重要原材料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
  (二)城建、环保和生态环境等项目;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涉及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促进少数民族地区进步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扶贫攻坚项目;
  (六)利用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项目;
  (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重大投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批和核准,在审批和核准过程中出现需要协调的重大事项时,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第四条 重大投资项目每年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重大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及社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建设项目;社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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