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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富平县老庙镇“4.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富平县老庙镇“4.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报
(陕安委办发[2007]1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蒲城、富平、凤翔县人民政府:

  2007年4月2日7时20分,富平县老庙镇上河村王斌斗工区农民刘生祥、李亚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时发生爆炸,致使两人当场死亡。去年以来,国务院颁发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我省安委办又相继发出《关于陕西省烟花爆竹工区改造等问题的函》(危化函[2006]100号)、《关于依法取缔烟花爆竹生产工区的通知》(陕安委办函[2006]32号),三令五申工区为非法生产,必须停产改造,在未完成工厂化改造,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不得进行烟花爆竹生产。这起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个别地区对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的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措施不得力,责任没有完全落实。富平县政府要尽快查清“4.2”事故的原因,按照事故追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深刻吸取事故发生的教训,切实把打击非法生产,推进工区改造等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为加大打非工作力度,遏制非法生产事故的发生,再次重申以下要求:

  一、各市区政府,特别是渭南、宝鸡两市政府,要立即对辖区内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作坊和工区进行一次排查,检查县乡政府的监管责任是否落实,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工作人员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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