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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梅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传送的申报征收资料登记各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当月社会保险费应收台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传送的申报征收资料与各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实收台帐进行核对,数据一致的,产生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实收台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以缴费个人居民身份证号建立个人缴费记录台帐,按实际到帐金额和对应月份据实登记。

  第十三条 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其参保资料和缴费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为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卡证。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如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缴费单位未按前款规定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社会保险费,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对财务不健全,未能如实反映所属缴费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数额和用工人数的缴费单位,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同行业或类似行业工资、薪金和实际用工人数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缴费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欠费单位的详细资料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追缴。

  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如有职工退休、停保或转移,必须先为退休、停保或转移的人员缴清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方可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缴费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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