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单位应自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分别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30日内,必须递交书面报告、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供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缴清社会保险费的有关凭证,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按月计征。缴费单位(个人)应于每月15日前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总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工资、薪金是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的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八条 我市的社会保险费费率为:
养老保险费率28%,(其中:单位20%,个人8%),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20%。
医疗保险费率8.5%,(其中:单位6.5%,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缴费按有关文件执行。
失业保险费率3%,(其中:单位2%,个人1%),农民工的缴费按有关文件执行。
工伤保险费率1%(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月5元(其中单位3元,个人2元)。
今后,各险种费率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缴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缴费个人不得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缴费单位负担其应扣未扣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应参保未参保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地税机关凭社保部门的通知征收。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征收并划解入库的社会保险费的资料进行汇总,编制《应收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应收、实收、欠收社会保险费汇总表》,送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