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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梅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梅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6〕57号)


梅江区、梅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梅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梅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权益,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以下简称《征缴办法》)和省地税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17号)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市直梅江区梅县社保费交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的通知》(梅市府办〔2006〕5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及其雇员(不包括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灵活就业人员都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全责征收。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办法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缴费单位应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30日内凭《社会保险登记证》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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