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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陕安委办发[2007]27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7]2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各地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信息交流和汇总上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信息调度统计工作

  各市区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制度,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部门,在组织、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隐患自查自改的同时,及时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于每月月底前将本市、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包括打击“三非”和事故查处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汇总。

  二、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从6月到9月,各市区和省级有关部门要于每月28日前将本月隐患排查治理的报表(见附表)和文字说明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各市区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按要求认真填报表1、表2、表3、表4,并报文字说明。报表中“隐患”是指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三个《指导意见》(可以从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上下载)所列重点查改内容,由企业下属单位(车间、矿井、区、队等)掌握整改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按《指导意见》所列重点查改内容,由企业掌握整改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或局部停产治理的隐患;“重大隐患”包括“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各行业和领域”中包括中央在陕企业(中央在陕企业除按中央企业总部的要求执行外,其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纳入所在市区按行业统计之内)。

  各市区和省级有关部门报送的文字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专项行动的组织推动和进度情况(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和政府查改的情况);专项行动中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下一月的工作安排及有关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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