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抗震鉴定工作管理的通知
(赣建抗[2007]1号)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抗震鉴定工作的管理,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5]3号)和《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及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建抗[2006]1号)的有关要求和规定,认真总结“11·26”九江地震灾害的经验教训,提高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和抗震防灾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抗震鉴定工作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抗震鉴定工作的范围
(一)对抗震设防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城市建筑物进行抗震性能普查、鉴定,搞好抗震加固。
(二)对病险水库、位于城镇上游或位置重要的水库、易燃易爆易泄漏有害物质的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必须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除险加固。
(三)对非设防区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生命线工程、重点建设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在改建、扩建前进行结构安全与抗震鉴定。
二、建筑工程抗震鉴定的标准和目标
按现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
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及有关规范、规程对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鉴定。通过抗震鉴定和加固,以达到以下目标:一是设区市2010年前完成上述鉴定范围第(一)、(二)项工作;二是2020年,全省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的能力,大中城市的防震减灾能力达到全国中上水平。
三、建筑工程抗震鉴定工作的管理方式
根据抗震鉴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的规定,我省抗震鉴定工作由具有《江西省建筑工程抗震鉴定资格证书》的单位,针对纳入鉴定范围的各个工程的具体情况提出有关结构安全与抗震性能的咨询指导意见。由于抗震鉴定工作的技术性强,责任重大,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委托江西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江西省建筑工程抗震鉴定资格证书》的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省建设厅抗震办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