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民政局关于今年上半年全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并民[2006]4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我市去年全面推行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古交市实行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到今年五月份,未开展城市医疗救助的县区,均以政府名义出台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现将今年第一、二季度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第一、二季度医疗救助工作进展情况
1、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
第一季度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情况:迎泽区救助34人,支出4.98万元,平均每人补助1464.71元。
第二季度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情况:杏花岭区救助48人,支出19万元,平均每人补助3958元。
2、农村医疗救助工作
第一季度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情况:迎泽区救助11人,支出1.5万元;娄烦县救助11人,支出5.2万元;清徐县救助59人,支出16.9万元。
第二季度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情况:杏花岭区救助11人,支出4.8万元;阳曲县资助1562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大病患者33人,共支出8.42万元;娄烦县救助11人,支出5万元;清徐县救助3人,支出1.5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1、救助审批工作开展时断时续。去年作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的万柏林区、古交市今年上半年没有实施医疗救助。古交市、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小店区的农村医疗救助审批工作至今均未开展。
2、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较少。全市仅阳曲县、娄烦县资助了部分救助对象,其余县(市、区)仍未开展。
3、资金使用不够均衡。去年尖草坪区、晋源区和小店区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全部使用,清徐县、杏花岭区、阳曲县均有较多金额结余。
三、下半年工作要求
1、医疗救助实行季审批。各县(市、区)要对新申请救助对象实行按季审批,并及时、准确上报医疗救助报表,健全医疗救助档案。
2、结合全市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全面开展,要按照太原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民[2004]87号)规定支付医疗救助资金,将民政救助对象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户以及残疾困难家庭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保障范围。
3、医疗救助尚处探索阶段,要积极探索医前救助、常见病等救助渠道,拓展救助范围,以满足被救助者的救助需求,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