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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卫生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资助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合作医疗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卫生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资助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合作医疗的通知
(并民[2006]42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太原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民〔2004〕87号),推进我市农村医疗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切实保障农村贫困人口按期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实现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配套衔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的对象。凡经过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持有相关证明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居民。
  二、资助经费落实:卫生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资料(人数和人名),逐一登记,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汇总,资助人数、资助标准报民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从各县(市、区)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足额划拨到各县(市、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资金专户上,帮助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几点要求
  1、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保障农村贫困人口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是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目标之一,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平原则的重要体现。民政、卫生、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困难群众100%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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