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第五煤矿“7.19”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情况通报
(陕安委会发[2005]1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
2005年7月19日14时20分左右,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第五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当班下井工人40名,事故发生后11人成功自救,3人被救,3人死亡,截止目前仍有23人被困井下。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李建国、省长陈德铭分别做出批示,要求不惜一切代价,全力抢救井下矿工。洪峰副省长带领省安全监管局、陕西煤监局、省煤炭局等部门及铜川市政府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为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瓦斯治理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扭转煤矿生产安全的被动局面,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大煤矿企业的安全监察和监管力度。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要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以瓦斯治理为重点,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开展乡镇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各级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乡镇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把乡镇煤矿瓦斯治理作为集中整治的重点,认真制订整治方案,统一部署实施。在集中整治中凡未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又未采取安全生产措施的要责令停产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切实把乡镇煤矿瓦斯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截止7月13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必须停止生产,凡未停止生产的一律视为非法生产,煤矿监察机构要下达停产指令书,严禁未取证煤矿非法生产;对已经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要进行复查,凡发现未落实瓦斯治理措施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停产整顿;新建煤矿未通过设计审查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矿井一律不得私自投产,凡发现自行开工建设或变相生产的要严肃查处。
四、切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察执法和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煤炭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加大安全设施资金投入,落实瓦斯监测监控措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