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意见

  各县(市、区)要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对本辖区进行自选,择其优者,向市“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评审小组提交报告,市“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评审小组拟定、推荐名单,并在适当时间对全市申报的示范街道和示范社区居委会进行考核。考核工作采取审核材料、听取汇报、群众座谈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考核的项目和内容,采用定量考核和定向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将其科学分解、细化、量化为具体分值,进行打分排次,最后按名次确定全国、全省、全市“建设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上报省民政厅。
  第五阶段,命名表彰阶段(12月中旬--12月下旬)
  市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评审小组将示范和考核评比情况上报市政府最后审定,适当时候召开表彰大会对全市社区建设示范单位予以命名表彰。评比表彰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是推动社区建设全面发展的有效形式,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生动体现和具体实践,要深刻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整体推进社区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抓手。创建活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社区建设协调领导组组织实施。各城区要把开展创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活动方案和分级实施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创建活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主动、积极发挥牵头组织、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二)分级创建,分类指导。创建活动的重点是社区。示范街道所辖区内80%以上的社区要达到示范社区的标准,示范县(市、区)所辖区内70%以上的街道要达到示范街道的标准。同时,示范街道、示范县(市、区)要有相应的和谐社区建设协调机构、和谐社区建设规划(计划),社区工作队伍健全,社区工作者待遇有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要以社区为基础,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县(市、区)重点抓示范街道,各街道重点抓示范社区。创建活动要从实际出发,选择一些不同区域、不同条件的社区、街道作为候选示范点,培育多类型的典型。既要抓工作基础好的单位,也要抓基础薄弱的单位;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推动和谐社区建设整体工作上水平。
  (三)面向社会,接受监督。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发动群众广泛的关注和参与,面向群众,依靠群众。认真听取居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把群众满意率作为确定示范单位的重要依据。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和检查验收,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