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治安良好。有专群结合的防治防范队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完善,有安全监控网络和设施,社区发案没有或者基本没有,生活秩序良好,居民群众安全感强。
(五)环境优美。社区内建筑、设施、绿化、垃圾分类、污水处理、噪声控制、能源利用等符合环保要求,社区环境整洁,物品存放有序。
(六)文明祥和。居民崇尚科学、热爱学习,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遍开展。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学习型家庭、学习型楼院等学习型组织普遍建立,有图书室、阅报栏(科普宣传栏、黑板报)并定期更换内容,社区居民遵纪守法,明礼诚信,邻里和睦,团结互助,社会主义荣辱观得以树立,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得到倡导和推行,社区居民邻里之间和谐、融洽,家庭成员和睦相处。
三、工作步骤
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从今年10月份开始,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采取“全面铺开,分类指导,分级实施,扎实推进”的方法。具体活动分五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确立目标阶段( 10月中旬--10月下旬 )
各县(市、区)要根据《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阶段,实施创建阶段(10月下旬--11月中旬 )
各县(市、区)要按照要求重点抓好五项工作:一是按照国务院〔2006〕14号和市委、市政府〔2006〕36号文件精神的要求,改进政府的公共服务方式,理顺社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强化社区的公共服务功能。二是满足社区居民群众的需求,拓宽社区服务领域,丰富社区服务内容,提高社区服务质量,推进社区就业、社区救助、社区文化、社区安全等与广大群众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覆盖社区。三是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工作中的作用,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组织动员社区成员开展自助和互助服务,为发展社区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四是围绕建设和谐社区的标准,逐条对照,明确任务,制定措施,整体推进,全面落实。五是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卫生、文化、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各地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第三阶段,对照自查阶段(11月中旬--11月下旬 )
各县(市、区)要按照《意见》示范标准进行自查、自评,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加以改进提高。
第四阶段,申报验收阶段(11月下旬--12月中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