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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意见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意见
(并民[2006]60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和谐社区的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民函〔2006〕222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晋民字﹝2006﹞107号)精神,为加快我市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步伐,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这次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和谐社区的意见》(并发〔2006〕36号)文件精神,通过树立典型,总结经验,健全制度,完善机制,推动和谐社区建设。通过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精心打造城市社会基层管理的平台和载体,全面提升我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整体水平,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为早日实现我市提高服务全省的辐射力,扩大在全国的影响力,增强对世界吸引力的目标做出新的贡献。
  二、示范社区基本标准
  (一)居民自治。有健全、规范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协商议事会作用发挥得好。社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其他重要公共事务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居委会的主持下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形成党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居民自治机制。
  (二)管理有序。社区内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民间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能有效地开展工作和活动;民主协商机制、矛盾纠纷协调机制、共建机制、民情民意反映机制健全;社区民间组织搭建沟通人际关系的平台,较好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服务完善。有社区服务站点等公共服务设施,有为社区不同群体服务的项目和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网络服务、上门服务等服务内容和措施齐全,有扶贫帮困载体和促进慈善、公益事业机制,能够为社区居民需要提供满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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