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事故预警、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准备等方面制定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经常进行演练。要尽快建立专业化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增强事故救援能力。对重大危险源要建立档案,责任到人,全方位24小时进行监控。通过一系列扎实有效的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三、严格执行安全“三同时”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的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要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划区域以外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不在规划区域内的现有企业要限期搬迁。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部安全距离不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这些企业于今年底前提出转产、搬迁或关闭等方案,并认真落实。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方案实施前的安全生产。经安全评价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停产整改,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
要加强对承包、租赁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一般不宜采用承包、租赁经营方式。确需承包、租赁的,须经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承包、租赁方必须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承担安全生产经费的提取和投入,确保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工作。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在进行初步设计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价;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必须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