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导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协调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八)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指导协调特大事故新闻发布会。
(十)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制度
(一)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情况整理成《安全生产动态》,报送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印发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二)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全体会议或有关成员、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情况整理成《安全生产动态》,报送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印发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建立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安委会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安委会联络员。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安委会联络员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安委会审议的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意见。联络员会议情况整理成《安全生产动态》,报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印发安委会各成员。
(四)以省政府名义进行的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两次,省政府安全生产检查组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委会成员带队,成员单位派人参加。根据需要,可以省政府或安委会名义进行专项督促检查。专项督查工作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或专项督查要形成专题报告,报送省政府并通报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五、附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