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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安委会发[2005]5号)


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3月2日省安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十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安委会及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保证安委会及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制订本规则。

  (二)安委会是省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安委会的成员时,经安委会办公室报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安委会印发通知;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报经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和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安委会印发通知。

  二、省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三)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必要时,协调省军区和武警陕西总队调集部队参加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省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省政府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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