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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启用新城市(农村)低保证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启用新城市(农村)低保证的通知
(并民函[2006]49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城乡低保工作的健康发展,规范低保复核审批及低保资金发放、领取程序,充分发挥低保证的效用及功能,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元月起,全市启用新修订的城市、农村低保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享受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一律启用新修订的《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凡享受太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一律启用新修订的《太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统称《低保证》),保障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一户一证。
  2、《低保证》加盖监制机关、批准机关、社区(乡镇)公章、承办人(民政助理员)签章,并在相片处加盖钢印方为有效证件,否则视为无效证件。
  3、《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实行一季一验制,一年四次。凡通过复核,继续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由各社区根据县(市、区)民政局的审批名单在复核验证记录处加盖社区公章及经办人签章。
  《太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实行一年一验制。凡通过复核,继续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由各乡镇根据县(市、区)民政局的审批名单在复核验证记录处加盖乡镇公章及民政助理员签章。
  《低保证》在相应季度(年度)复合验证处,加盖社区(乡镇)公章及承办人(民政助理员)签章的,为该季度(年度)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
  4、《低保证》是认定低保家庭的唯一有效证件。低保家庭在领取低保金及享受相关优惠配套政策时,必须出示此证。享受相关优惠配套政策后,相关部门应在“享受其他相关救助记录”栏中做好记录。
  5、各县(市、区)要建立《低保证》发放、注销、申请补办记录制度,做好各项工作的登记。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各县(市、区)低保中心存档,一份交市低保中心备案,以便网络查询。
  6、若持证人因情况变化不再享受低保待遇时,要及时将《低保证》交回所在社区(乡镇);以社区(乡镇)为单位统一上交县(市、区)低保中心。县(市、区)低保中心要在发放登记表中做好注销记录,并将作废的低保证交市低保中心。若持证人将《低保证》遗失,应通过所在社区(乡镇)向各县(市、区)民政局重新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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