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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8日)废止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6]66号)


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函》(辽地税函[2006]8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税务登记证(含临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每证工本费25元(包括正、副本及税务登记相关表格)。
  二、收费范围:按税务登记有关规定应依法纳税的纳税人。
  三、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支出按财政审批预算核拨。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省财政厅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亮证收费,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如继续收费,请在本规定到期前三个月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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