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并于3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
(二)各级政府对公安机关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接报后10日内做出决定;对公安机关依法报请责令停产停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接报后7日内做出决定;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明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督促落实保障安全的措施。
(三)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建设规划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对火灾隐患严重的“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要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优先安排拆迁、改造。
(四)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对决定取缔、关停的单位或场所,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文化、卫生等部门要分别吊销有关证照。
(五)对消防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对集生产、储存、住宿为一体的“多合一”厂房,要限期搬出住宿人员;对一时难以彻底解决的,要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打通疏散通道,安装独立式报警装置。对商场、市场、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内的留宿人员,要立即清理。
(七)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违法使用明火作业,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消防通道,拒不整改火灾隐患,不履行组织、引导疏散义务等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1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市、县、区领导小组要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广泛动员,全民参与。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