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施方面
1.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损的;
2.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的;
3.故意毁坏、占用建筑消防设施的;
4.未建立和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的;
5.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或不合格消防产品的。
(二)建筑方面
1.建筑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变更消防设计或施工中降低消防技术标准的;
2.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的;
3.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4.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5.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三)规划方面
1.未制定城市消防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后消防规划未作相应调整的;
2.城市公共消火栓、消防通道等未达到规划或规范要求的;
3.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旧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未按规划要求拆迁、改造的;
4.城市消防通道未按消防规划及时打通的;
5.城市新建、改建道路或敷设、改造给水管网时未同时建设市政消火栓的。
(四)区域方面
1.在建筑物周围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或消防车通道,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2.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多合一”建筑群,城镇集经营、住宿为一体的“二合一”商业店铺,城乡结合部的小加工、小炼油、小娱乐、小网吧、小作坊等个体私营单位;
3.商场、市场、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内留宿人员的;
4.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5.外来务工人员集体住宿场所及出租屋消防安全状况。
五、整治措施
对于普查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