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
(四)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参加专家组的正常活动,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除外)。
第十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推荐;
(二)省安委办从推荐名单中提出拟聘专家名单并送有关部门复核同意;
(三)省安委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因身体、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组工作的,由省安委会商推荐单位予以解聘;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组正常活动的,视为自动解聘;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规则规定的,予以解聘;被解聘的专家组成员应将专家聘书和专家证交回省安委办。
第十二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执行上级指示,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二)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指派单位函件和专家证;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四)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动态和国内外信息,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重大事故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论文、报告或者建议,并报送省安委办;
(五)完成省安委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省安委办指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专家证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组成员以省安全生产专家身份执行任务时,应征得省安委办同意。
第十五条 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向指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