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严格招商引资目标管理
(四十五)营造“三个环境”的成效最终要通过招商引资成果来体现。从2002年开始,对各有关部门和三乡政府实行经济社会发展与招商引资双目标管理,具体目标管理和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四十六)根据对各部门和三乡政府招商引资目标考核结果,实行年度评比奖惩制,由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对未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部门及其责任人,市委、市政府将予以通报。因工作失职对招商引资造成严重影响者将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十三、强化营造“三个环境”的监督制约措施
(四十七)违反本决定第二、三、四、五、六条规定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政府依法予以纠正或撤销。监察部门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申请复议和请求赔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对不落实促进经济发展优惠政策和落实不到位、服务不到位的,由市监察局追究其责任或报请市委、市政府追究其领导责任。
(四十八)违反本决定第三条规定,违法收取费用的,应当无条件退还,无法退还的,由财政或物价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违法设置收费项目的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政府依法予以撤销。监察部门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四十九)违反本决定第七条规定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五十)市政府法制机构应会同监察及有关部门,对全市各有关部门行政管理质量及办事效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检查评议并公开通报检查评议结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的典型事件,要组织公开听证会议,及时予以处理。
(五十一)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要敢于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发现违反本决定的行为,可根据本决定规定的职责分工,以各种方式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
市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部门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并通过新闻传媒反复公布,方便单位和个人举报和投诉。
(五十二)鼓励新闻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各级行政机关违法违纪行为曝光。市政府法制机构、督查机构和监察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和监督查处结果发布制度,务使新闻监督落到实处。
(五十三)水、电、气、交通、通信等垄断性行业,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贯彻本决定的实施办法,公开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