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下属部门或机关内部不得规定罚款指标。不得以创收为目的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
(十七)财政部门要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制度。对所有行政机关的业务支出,根据其支出范围,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统一使用的原则核定。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按比例或变相按比例返还罚款。
五、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及政务公开
(十八)大力推进行政审批改革。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和世贸组织规则要求,坚决清理和废止与之不相适应的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程序和办事环节。凡应取消的行政审批,应予取消或改为核准备案制;凡可通过市场机制处理和解决的事项,应以招标、拍卖等市场手段解决;凡需保留的审批项目,以政务公开的方式对外公布,提高审批工作透明度。
(十九)各级行政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务决策,应通过公开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对需由广大市民知晓的重大政务信息,应通过新闻传媒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十)行政机关均应在2002年5月1日前设置公开电话,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电话咨询、查询和举报服务。
(二十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均应在2002年5月1日前挂牌办公,具体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并在执法活动中使用规范的执法用语,文明执法。
(二十二)行政机关要在2002年5月1日前完成本机关“办事指南”的制作,准确标明本机关办公地点、主要职责、办事程序、所需资料、办事时限、收费标准、责任人员、联系电话等项内容,无偿提供给前来咨询、查询和办事的人员并向社会公开。
六、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二十三)行政机关办理行政管理事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要求。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属本机关权限范围办理的事项,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提前报政府批准并告知办事人,否则,应视为同意。凡办事人所报资料符合办事机关所提供的“办事指南”要求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或超时限办理。
(二十四)行政机关应将办事效率作为对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年终考核。对投资企业的许可、审批、登记等事宜,在办理终结时,应附送“办事回执”,接受投资者对本机关办事人员办事效率的评议和监督。投资者可将“办事回执”寄送办事机关或政府招商引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