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政务管理,优化“三个环境”
二、科学规范各类许可、审批、登记
(三)行政机关(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登记(含各类年检、年审,下同)事宜,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或市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不得擅自设置行政许可、审批、登记。已经废止的行政许可、审批、登记,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执行。
行政机关办理各类资格、资质等认证事宜,凡符合法定条件、手续齐备的,不得拒绝颁发;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不得强制进行颁证前的培训。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各类许可、审批、登记及各类资格、资质认证,一律不得作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
(五)行政机关对各类资源权属、拆迁安置、劳动争议等纠纷,应及时依法裁决,不得借故拖延、推诿,对拆迁安置本着“谁开发,谁受益,谁拆迁,谁补偿”的原则,以货币安置为主,先安置后拆迁。
(六)属部门之间相互协作配合的管理事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由主管部门统一对外,不得要求办事人分别办理相关手续。部门间职责划分不明或有争议的,不得相互争抢或推诿,应以先受理部门为主进行初步处理,再报政府明确职责。
(七)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登记、认证、裁决的事务要简化办事程序,按照现代管理科学和廉政建设的要求,逐步推行“接件和办件人分离制度”,由接件处室或接件人统一对外接件、对内催办。
三、严格控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行政机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其它文件均无权设置收费项目。原有各类收费项目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均须重新按规定报批。未经合法审批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收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新设置收费项目,均须由市财政、物价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市物价、财政部门应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结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和年度审验,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其收费依据,通过新闻传媒或其它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制定和颁布《嘉峪关市投资企业收费目录》,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九)所有事业性收费单位应持合法收费依据向物价部门依法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许可证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等执行。执行收费的公务人员,必须主动出示合法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和行政执法证件。没有合法收费依据、收费依据已经废止或停止执行以及不出示合法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