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转发《商洛市监察局关于对山阳县“2.10”事故处理意见的通报》的通知
(陕安委会发[2007]3号)
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促进各级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高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强化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汲取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现将《商洛市监察局关于对山阳县“2.10”事故处理意见的通报》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正确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着眼长远,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开采,确保安全生产。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监督矿山企业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以法定代表人为中枢的安全责任体系,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在企业内部形成自上而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三、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把《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山阳县高坝镇寺沟村三组恒安石料厂“2.10”放炮事故的通报》要求落到实处,对辖区内证照不全、违规违章作业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采石场,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凡发现无证开采的非法矿山,立即依法取缔。
四、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责任落不实、整改不到位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严格责任追究,公开处理结果,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迅速将此通知转发辖区内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
商洛市监察局关于对山阳县“2.10”事故处理意见的通报
2007年2月10日,山阳县恒安采石场爆破装药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5名作业人员死亡。市监察局以“2.10”事故为线索,对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少数部门和单位存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个别管理和执法人员监管不到位甚至存在失职渎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