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中山秀景”公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批复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中山秀景”公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批复
(沈价审批[2007]21号)


沈阳亨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沈阳“中山秀景”公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审核,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中标的收费标准,以及物业的设施功能、服务内容和费用支出等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沈阳“中山秀景”公寓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0元。
  二、对外商业网点、门市房和单体车库物业管理收费指导标准,按所规定住宅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三、高层住宅楼另加收电梯运行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按照沈价发[2004]125号文件规定执行,每月每人12.00元(学龄前儿童免收)。
  四、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物业管理区域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公共水电费服务等。
  五、物业管理单位要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并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监督查询。
  六、物业管理企业应在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等条件,达到承诺的内容标准时,才可按全额收费标准计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