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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嘉政办发[2004]39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116号)和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甘公(治)发[2003]141号)精神,切实解决好当前户口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户籍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
  取消“农转非”户口计划管理制度,废止《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保证公民迁徒自由。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的住所、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
  二、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户口迁移条件
  我市垂直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系统内正式职工调动的,凭本系统上级人事劳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调动工作证明,准予迁入落户。
  三、取消对落户人员的条件限制
  新生婴儿或未成年子女,均可以在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市公安局每季度向市计生委通报一次情况。
  四、解决户口待定人员的户口问题
  (一)计划外生育(没有计划生育证明)、非婚生育的婴儿,凭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镇、街道政府证明和单位证明,经市公安局调查核实后,其监护人可申报出生登记。对尚未落户的收养子女,凭市民政局出具的《收养证》,经市公安局审批后可登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每季度向市计生委通报一次情况。
  “新生婴儿、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未满18周岁的人员。
  “计划外生育婴儿”包括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和未成年人。
  “非婚生育婴儿”包括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手续出生的婴儿和未成年人。
  (二)对夫妻一方户口未迁入我市而又被原居住地注销的,凭本人申请、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明、原籍户口注销证明或迁移证,准予在我市办理常住户口,其子女也可以随父亲或母亲登记我市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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