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民政局关于二00六年民间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并民函[2007]1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直各民间组织:
为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总结民间组织工作经验,推动民间组织健康发展,提升我市民间组织整体水平,整合我市民间组织整体结构,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年度检查办法》中有关规定,现决定对我市各民间组织二OO六年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民间组织自查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相结合;
2、坚持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相结合;
3、坚持工作报告审查和财务审计相结合。
二、时间安排:
2007年1月12日-2007年1月31日 市直各民间组织从太原市民政信息网下载或到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领取年检文件及相关资料,安排部署本单位年度检查工作;
2007年2月1日-2007年2月10日 市直各民间组织召开年度工作总结会议,并填写相关表格;
2007年2月10日-2007年2月28日 市直各民间组织将年检表格及相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2007年3月1日-2007年5月31日 登记管理机关对各民间组织所报年检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例要求的,予以年检合格;对存在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撤销登记。
三、年检内容及办法: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附件一)
2、《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附件二)
四、年检工作要求: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进步,民间组织在经济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已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在第十二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指出要引导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增强服务社会的功能。对民间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工作既是国家赋予各级民政部门的神圣职责,也是登记管理机关对民间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规范民间组织自身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在年检过程中,各民间组织负责人要提高认识,亲自组织,认真总结,查找不足,为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积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规范标准,严格把关,从严执法。对遵章守纪,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名不副实,违法乱纪的,要从严惩处;对名存实亡,徒有其表的,要坚决淘汰。要通过年检工作,切实达到推进我市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目的,使我市民间组织整体水平得到提高,为构建和谐太原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