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嘉政发[2004]34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现将《嘉峪关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一:
嘉峪关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条 为了迅速、有序、有效、妥善地处理在我市境内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30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2年6月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25号令),制定本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特大安全事故负有迅速、有序、有效、妥善处理的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本预案不包括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器材、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
(五)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1、企事业单位重特大伤亡事故;
2、企事业单位重特大职业中毒和食物中毒事故;
3、液化石油气库(储罐站)以及销售点、压力管道重特大泄漏事故;
4、运载液化石油气、成品油和其他危险化学品车辆翻侧、碰撞、倾复重特大泄漏、溢油事故 (包括可能发生重特大泄漏事故)。
5、城乡重特大触电事故等。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