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
(一)编制《“十一五”期间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此项工作,由市应急办和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具体的起草编制工作,12月底前完成初稿。
(二)编制或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按照市总体预案要求,认真组织督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逐步建立起“1+6+X”的应急预案体系,即1个总体应急预案、6类共24个专项应急预案、若干个部门应急预案及其他预案。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抓紧编制或修改完善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此项工作力争在6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应急预案,争取在12月底前完成。
(三)制订《实施应急预案补充规定》。因原有各类预案部分内容与应急管理工作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并在短期内难于全部修改,需要制订实施应急预案补充规定,使全市各类应急预案能够在总体预案的指导下更具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此项工作,由市应急办牵头负责起草,市法制局审核,力争在6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预案的演练。除市直、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自行组织的演练外,市应急办将在2007年上半年会同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下半年会同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地震办等单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的演练,请各职能单位做好演练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五)建立健全“一网五库”。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工作联络网、预案法规库、典型案例库、专家库、专业队伍库、物资库。此项工作,由市直和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力争9月底前完成,市应急办负责检查汇总相关落实情况。其中市应急办负责编印好应急工作联络电话本。与此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对各类应急资源等准备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摸清家底,完善应急救援队伍,补充储备应急物资,制订可行的调用方案,保证应急救援需要。市直和中央、省属驻梅单位将自查情况于6月底前向市应急办汇报,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向各县(市、区)政府办汇报,各县(市、区)政府办将汇总情况报市应急办备案。
五、加强应急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一)做好即将出台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省相应的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工作,并对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符的法规、规章和文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局牵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