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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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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限额标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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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类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             │
├───────┼───────────────────┼─────────────┤
│  工程类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             │
├───────┼───────────────────┼─────────────┤
│  服务类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             │
└───────┴───────────────────┴─────────────┘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
│   项目   │        限额标准        │      备注      │
├───────┼───────────────────┼─────────────┤
│  货物类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             │
├───────┼───────────────────┼─────────────┤
│  工程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             │
│       │关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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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类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             │
└───────┴───────────────────┴─────────────┘


  五、相关问题说明及要求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上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采购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目录和部门集中类目录两大部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通用类的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部门集中类的采购项目经审批后由采购单位自行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也可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四)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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