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民政局关于推行低保听证制度的通知
(并民[2007]10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管理工作,改善低保申请程序和审批环境,增强低保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低保审批程序规范化,市局决定在全市推行“低保听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低保听证的内容及程序
(一)听证对象
1、有异议的新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
2、有举报的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
3、其他需要听证的低保家庭;
(二)听证会的组织实施
听证方案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听证会由听证对象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实施。听证结果作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低保审批的初审结果。
(三)听证人员的组成
听证会成员一般为单数,原则上由15人以上组成,具体由社区(村)书记、主任、社区民警、申请人所在单位代表、居(村)民代表、社会或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低保户代表、低保申请户所在楼院的代表、邻居等有关人员组成。如果听证会组成人员中有与被听证人员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当地居民也可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进入现场进行旁听。
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20-30人的听证小组,每次出席的人员不固定,听证会举行前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从听证小组中随机抽取听证成员,实现听证会组成成员随机性、不确定性。
(四)听证时间的确定
城市低保听证会时间原则上为一季度一次,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一季度召开多次。农村低保听证会时间为一年一次,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一年召开多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听证会举行的5日前,应将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及举行听证的理由通知各有关人员。
(五)听证程序
1、主持人介绍听证会成员及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的基本条件。
2、申请人陈述家庭的困难情况和生活状况。
3、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低保工作人员通报调查情况。
4、听证会人员提问相关问题。
5、申请人到场外回避。
6、听证会成员讨论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申请人返回后当场唱票,宣布结果。2/3听证会成员通过得以进入下一审核阶段,并由主持人将结果当场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