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市预留的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水毁抢修资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掌握和统筹使用。大、中修及水毁抢修资金在省下达的补助及省核定的摩托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中安排。使用前各级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必须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报大、中修计划,计划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计划支出。水毁抢险资金也应编制年度预算,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超的开支应立即补报计划。
(五)积极鼓励包括受益企事业单位在内的社会捐赠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必须严格按国家和省、市的相关办法进行管理。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交通、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定期进行审计。
四、逐步实行管养分离,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运作,逐步实行管养分离,走市场化道路。
(一)在对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要将直接从事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将道班逐步剥离出来,道班工人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通过加大投入、增强力量实现道班功能的转换,把现有的道班、大道班、养护中心迅速培育成为“镇村区域内小型养护工程的养护专业队伍”,为全面推向市场作好铺垫。
(二)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市、县(市、区)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开展和质量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达到规定的养护质量标准。
(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前,县(市、区)地方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养护中心暂担当抢险队伍的作用。市场化后,市、县(市、区)地方公路管理机构不设置直属的抢险队伍,进入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无条件承担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公路灾害抢险任务,自觉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抢险任务完成后,市或有关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相应支付合理的报酬。违者将被解除养护合同,并不作任何补偿;被解除养护合同的企业、单位、个人在5年内不得参加我市公路建设和养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