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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现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养的乡道只将养护的职责移交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机构。乡道的路面保洁、路肩培护、边沟疏通、边坡培护、道路绿化、防护工程完善及修复、路面大修及中修、水毁抢修及修复、交通安全标志和标线的设立及管理维护、路政管理等由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和村道的改建、危桥加固及改建、道路事故隐患路段的整治及安全保障工程的建设等职责不作移交。乡道和村道的路产路权仍属原投资建设的当地镇政府或村委会。

  3、自然村村道的养护仍由村委会负责。

  4、乡道是指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核定、登记在册的通行政村主干道。村道是指未经上级部门验收、批准、核定的通往自然村村落的线路。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统一在市、县(市、区)设立地方公路管理站(市设总站)(简称“地道站”)。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管理人员需要重新定岗定员,具体定员定岗标准按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严格执行。

  2、统一在各镇设立县地道站的派出机构,统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中心”,负责该镇所辖范围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根据养护里程定员每个镇2-3人。各镇派出机构人员原则上为县级地道站现有在编人员,具体工作内容由县地道站界定。

  3、地道站(总站)的人员(含镇派出机构人员)身份、经费来源等,依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主要由省补助资金、全市摩托车养路费和市、县(市、区)财政一般预算资金三部分组成。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省的要求统筹本级财政预算,按农村公路每年每公里500元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二)全年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的征收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省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征收计划制订,并编列年度收支计划报财政部门审定,省下达的省补助资金与各县(市、区)征收计划完成情况挂钩。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征收后统一缴交财政部门,再由市财政部门按年度计划和有关规定返拨市交通部门统筹安排,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平调、挪用、坐支、截留和划拨养路费。

  (三)省补助的公路养路费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拨付至市交通主管部门后,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拨付至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市财政资金、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由市财政部门拨付至市交通主管部门,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拨付至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县(市、区)财政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至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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