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组织协调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5、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1)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2)负责县道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路政管理和县道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等;
(3)负责按“五定”措施(即:定人员、定里程、定任务、定考核标准、定奖罚方法),对乡道公路进行日常养护,日常养护质量必须符合相关养护规范要求。
(4)负责乡道的路面保洁、路肩培护、边沟疏通、边坡培护、道路绿化、防护工程完善及修复、路面大修及中修、水毁抢修及修复、交通安全标志、标线的设立及管理维护等。因养护不到位而引起的安全事故由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5)负责拟订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预算;
(6)接受上级业务部门、所在地镇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对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工作的监督;
6、镇人民政府要积极投入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履行如下职责:
(1)配合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在镇人民政府编制内固定1名公路专干,负责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协调和配合等相关工作;
(2)配合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解决路群关系,无偿提供农村公路养护的取料和堆放场地;
(3)负责乡道和村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4)负责乡道和村道的改建、危桥加固及改建、道路事故隐患路段的整治及安全保障工程的建设等。因建设不到位、改建不及时等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
(5)有权利和义务及时向市、县(市、区)地方公路管理机构书面提出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意见和建议;
(6)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发动外出乡贤筹集养护资金,组织沿线群众投工投劳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
(7)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安全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二)理顺农村公路管养的责任主体。
1、现由地方公路管理机构管养的省道(共294.3公里)移交同级公路局负责管养;公路局管养的县、乡道(共533.572公里)移交同级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养。移交时,双方只移交线路和原管养该线路的道班房及附属设施。道班工人不随同移交,由原道班的主管部门自行调剂解决。建设债务等由原投资主体承担,不作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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