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目标和阶段任务。
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市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真正做到“有路必养”。
阶段任务:在2006年底前完成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前的宣传和农村公路养护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7年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铺开,到2007年底实现“内部招标、合同管理、镇村监督”的统一管养模式。同时根据省交通厅的要求,力争到2009年实现农村公路养护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镇村配合”的原则,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纳入正常行政管理和公共管理服务的范畴,正确处理好建设和养护的关系,真正把建养并重的方针落到实处,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一)明确职责。
1、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2、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省交通厅的授权,负责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2)汇总上报和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
(3)编制、上报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预、决算;
(4)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
(5)集中全市摩托车养路费并按省核定的比例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和下拨;
(6)指导、监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机构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3、县级人民政府为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交通工作的县领导为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人。
4、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
(2)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
(3)监督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和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