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梅市府办〔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6〕6号)精神(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贯彻力度。要认真对照《规定》内容,检查是否贯彻落实了规定要求,发现问题要制订措施,迅速整改。
二、明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管理办法。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加强对所属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管理工作,并结合实际,完善相关制度,确保项目管理规范有序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并于5月2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按照《规定》要求,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开工)管理制度。建设工程项目法定建设程序主要文件包括:立项申请报告批复,固定资产投资核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工程竣工后换发土地使用证)、设计文件、公安消防审核意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施工合同(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规划验收认可文件、公安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验收或准予使用文件、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或准用证、燃气工程验收文件、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施工安全评价书、工程保修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对不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不批准开工。
四、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全程监理,加快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步伐。我市在重点建设项目中积极开展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和同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由于管理机构不够健全,管理措施不够有力等方面的原因,存在各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不力的现象,如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审批手续,工程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在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按规定招投标,中标后不履行招投标承诺,管理不到位,甚至出现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导致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依然存在等等。针对上述存在问题,为加强监管,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市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全程监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建联字〔2006〕8号)精神,促进重点建设项目依法建设、科学建设和廉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