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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梅州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梅州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梅州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梅州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梅州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

梅州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
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鼓励我市金融机构增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支持“工业梅州”发展战略,现对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我市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梅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梅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联社梅州办事处,梅州市辖区内信用担保机构。

  二、奖励标准

  (一)金融机构对全市贷款年末余额比上年增长8%以上,按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0.5‰予以奖励。

  (二)金融机构对全市工业企业贷款年末余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按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0.2‰予以奖励。

  (三)金融机构对全市农业贷款年末余额比上年增长 10%以上,按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0.2‰予以奖励。

  (四)金融机构对全市企业核销呆帐贷款,按当年实际核销额的1‰予以奖励。

  (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梅州市分行全市商业性贷款年末余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按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0.2‰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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