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事厅政务公开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本厅政务公开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江苏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苏政公开发〔2006〕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苏人发[2006]25号),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省人事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厅机关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省人事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负责制定考核方案,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和范围、公开效果等方面,以及政务公开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方面。主要考核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政务公开的工作机制、责任落实以及工作部署、检查监督等情况。
(二)政务公开内容方面。主要考核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是否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江苏省人事厅政务公开目录》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内容,做到应该公开的全部公开,公开的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三)政务公开方式和范围方面。主要考核是否根据要求公开,并在不同范围内,采取规范有效、方便快捷方式,通过“江苏人事”网站、新闻媒体、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政府公报、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公开,方便基层和社会公众知情、办事。
(四)政务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主要考核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可以公开并且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能够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答复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五)政务公开效果方面。主要考核通过政务公开,是否达到以下效果:工作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