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厅听证陈述人由本厅指定。
公众方听证陈述人由本厅根据听证事项的要求,在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中确定。一般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供相关事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代表;
(三)了解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 听证旁听人由本厅从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中合理确定。
第九条 本厅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者“江苏人事”网、“江苏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等网站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
听证会公告包括下列事项:
(一)听证机关;
(二)听证事项及其目的;
(三)公众方听证陈述人和听证旁听人的人数、要求与报名办法;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申请担任公众方听证陈述人的,应当按照听证会公告的要求,在向本厅提交的申请书中载明个人简历、对听证事项的意见摘要等内容。
第十一条 本厅举行听证会前10个工作日,应当将书面通知送达参加听证会的公众方陈述人和旁听人。
公众方听证陈述人因故不能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本厅。经本厅同意后,公众方听证陈述人可以委托他人参加听证会或者提供书面陈述材料。
第十二条 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员核实听证会参加人员的到会情况,宣读听证会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员情况;
(三)听证主持人说明听证事项及有关情况;
(四)本厅听证陈述人发言;
(五)公众方听证陈述人发言;
(六)各方听证陈述人就有关事项进行质证与辩论;
(七)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听证旁听人就听证事项发言;
(八)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九)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记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三条 听证记录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