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事厅重大事项听证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人事人才行政决策的科学化,规范重大人事人才决策行为,保障人事人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95号),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事项听证制度,是指本厅在作出重大事项决策前,由本厅组织专门人员听取有关部门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作出重大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一项规程。
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制定人事人才方面的法规、政府规章;
(二)制定涉及全省的人事人才工作政策;
(三)编制人事人才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四)组织实施涉及全省的重点人事人才工作;
(五)人事人才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需要听证的事项。
第二条 重大事项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条 重大事项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第四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主要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听证陈述人和听证旁听人组成。
举行听证会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学者、人事工作和作风建设特邀监督员等参加。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构成及人数,由本厅根据听证内容,合理确定。
第五条 听证主持人由本厅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主持听证会;
(三)决定听证陈述人发言顺序;
(四)维护听证会秩序和执行听证会纪律;
(五)审定并签署听证记录;
(六)组织听证评议会并提出听证报告。
第六条 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记录工作。
第七条 听证陈述人是指参加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的人,包括本厅听证陈述人和公众方听证陈述人。